元朗浸信會平等機會政策

日期:2019年11月24日

1. 引言

元朗浸信會(下稱本會)致力提供一個兩性機會平等與和諧的工作、活動及聚會環境,也確保所有成員能夠在一個安全環境下進行聚會、活動或工作。

2. 立場

2.1. 本會遵守香港現行的反歧視條例,並制訂此平等機會政策,堅決防止及杜絕以下任何反歧視條例(條例)所列明的違法行為在本會發生,並秉公處理所有有關條例涉及的違法行為的投訴,包括:

i. 歧視
ii. 騷擾
iii. 中傷

就以上條例的定義,請參閱有關法1

2.2. 投訴者有絕對自由選擇就以上違法行為向本會提出投訴,亦可同時向有關執法機構提出投訴,但如投訴已向執法機構投訴,而展開刑事調查,本會可能暫緩內部調查,以等候刑事調查的結果,才恢復處理工作。

3. 適用範疇

本會作為僱主或服務提供者,定當履行條例所列明的轉承責任,採取適當可行措施,防止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如有任何人作出書面投訴,定當秉公處理。至於受服務者與受服務者之間的不當行為則不在此適用範疇。

4. 預防措施

4.1. 本會每年安排所有僱員接受在職培訓有關反歧視條例的知識。就新僱員入職訓練,亦會安排員工接受反歧視條例的訓練,並派發此政策的副本,以供存閱。

4.2. 所有執事、理事、團契導師、職員、組長、栽培課程老師、崇拜主席、敬拜隊隊長、領詩、司事長、詩班指揮及其他帶領性崗位事奉人員,亦會依照以上的訓練安排,接受同樣的反歧視條例訓練。

4.3. 所有持份者亦可登入本會網頁,隨時獲得有關反歧視條例的政策及訓練資料。

5. 個案查詢

5.1. 如有任何意見可向本會主任牧師或執事會主席分享,此屬查詢階段,不代表進入投訴程序,亦不在投訴調查小組工作之內。

6. 處理投訴程序

6.1. 投訴時限和方法

就條例所涉及的違法行為所作出的投訴,須具名及在事發後的12個月內,以書面向本會主任牧師或執事會主席提出。至於在此時限以外所作的投訴,本會執事會紀律小組(下稱紀律小組)經考慮延遲過期投訴的原因是否公平和合理,並考慮調查延遲投訴會對答辯人可能出現的不利(例如:蒐集證據的可行性和其他困難),作最終和最後的決定是否就過期投訴展開調查。

6.2. 投訴處理原則

以持平、不偏不倚的原則處理所有就條例所作的投訴,並採納「自然公正」2原則調查設訴:

i. 雙方有絕對知情權,瞭解投訴指稱;
ii. 雙方公平地就對方的指稱/反駁提出回應;及
iii. 調查所得到的證人供詞及證物和相關文件,都會提供給雙方作出回應。

6.3. 所有的投訴資料須以保密形式處理,未經有關當事人書面批准,不會披露給不相關的第三者。

6.4. 本會亦會依從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投訴資料,唯存放投訴資料最長是直至反歧視條例所訂定的追溯期屆滿時,便會儘快銷毀。

6.5. 當決定就投訴展開調查,紀律小組委任三名獨立人士3成立調查小組,成員應包括教牧及非教牧。

6.6. 投訴人及答辯人會被知會此小組成員,如對調查小組成員的獨立及持平有所質疑,須以書面提出,並列明所有支持論據及文件,供紀律小組作最後及最終決定,投訴人及答辯人均不得異議。投訴調查須以書面作出記錄,如有需要及徵得投訴人、答辯人或證人同意,可以錄影進行會見的情況。

6.7. 調查結果分類

調查小組進行內部調查,只能根據內部守則所賦予的權力作出以下調查結果:

i. 指稱全部/局部成立
ii. 指稱不成立
iii. 指稱未能證實

6.8. 調查結果只能按本會的紀律守則,作出內部處分。

6.9. 調查舉證標準

一般涉及反歧視條例的違法行為指稱,所採納的舉證標準是民事案件的標準:「衡量機率」――即百分之五十一可信性。如指稱越嚴重,則證據質素須偏向刑事案件的標準:「排除任何合理疑點的證明」。

7. 調停步驟程序

7.1. 如投訴人和答辯人同意就指稱進行調停,可由獨立人士主持,雙方是自願進行,過程是在保密地進行,而會議內容,不能作任何涉及指稱的法律程序作為證供。

7.2. 和解條件只需雙方自由決定,但不可涉及違反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例的條文。

7.3. 和解協議書是有效的法律合約,如有毀約情況,則由訂立和解協議書雙方的任何一方,自行採取法律行動追究毀約的一方。

8. 紀律研訊

8.1. 本會不能直接採納調查報告結果作為研訊證供,而須另行進行研訊。調查小組成員不能作聆訊的審裁員,但如有需要,調查小組成員可作為研訊程序的證人。

8.2. 研訊程序

程序要採納「自然公正」原則,過程容許雙方提出證供、盤問和複問。最後由研訊小組根據有關指稱所需的舉證標準和權力,作判決和定刑罰。

8.3. 研訊小組由紀律小組委任三名獨立人士組成。

9. 上訴程序

9.1. 如對判決或/及懲罰有不服者,可提出上訴,但須在收到懲罰書面通知後的十四天內,以書面向執事會提出。

9.2. 執事會須委任三名人士,組成上訴小組,其成員須沒有參與先前任何程序或參與決定。

9.3. 上訴小組的決定是最後及最終,以下是上訴的結果:

i. 上訴判決
   a. 得直
   b. 維持原判
ii. 上訴懲罰
   a. 變減懲罰(須訂定新的懲罰)
   b. 維持原有刑罰
   c. 增改懲罰(須訂定新的懲罰)

10. 檢視及修訂

執事會就政策落實的情況、執行機制作出定期檢視及修訂。


1 香港法例第487章〈殘疾歧視條例)包含三種違法行為,第二條〈釋義〉提及騷擾、第6條是歧視及第46條是中傷。

2「自然公正」是程序要公義進行,合情合理合法!知情權、答辯機會及公平審訊。

3「獨立人士」是不涉案的教會內部及/或外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