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按字面解經的可怕

在馬可福音9章42-48節的經文中,耶穌對人犯罪行為發出了4個可怕的如果:

  1. 如果有人使一個信我的小弟兄犯罪,倒不如在他的頸項上拴一塊大磨石投在海裡。
  2. 如果你的一隻手使你犯罪,就把它砍下來。你身體殘廢進永生,總比有兩隻手下到地獄,進入那不滅的火裡好得多。
  3. 如果你的一隻腳使你犯罪,就把它砍下來。你身體殘廢進永生,總比有兩隻 腳下到地獄,進入那不滅的火裡好得多。
  4. 如果你的一隻眼睛使你犯罪,就把它挖出來。你只有一隻眼睛進神的國,總比你有兩隻眼睛而被丟在地獄裡好得多,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

如果我們只按經文字面理解這段經文,耶穌果真的吩咐我們自殘身體方可進入天國?凡天國裡的人豈不是全是殘廢?相信大家都明白沒有可能只按字面意思解釋以上4個可怕的如果。其實這經文教導的對象是一班門徒,耶穌以誇張手法表達4個如果的隱喻,其意思是提醒門徒要下最大決心對付罪惡,跟“壯士斷臂”或“寧為玉碎,不為瓦全”有類似的講法;更貼地的解釋,如我們會講“斬手指戒賭”表達縱然要作出重大的犧牲也要立下決心作出改變。因此自殘絕對不能對付罪。

當然我們絕對不會以殘廢的狀態進入天國,但經文提及人沒有對付罪便要進入地獄,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這裡明明是耶穌以誇張手法警告門徒要有對付罪的決心,難道門徒在對付罪的事上未達標,便要被丟進地獄嗎?若然是這樣,誰人可以逃避地獄?聖經原文裡地獄這個詞是指欣嫩子谷,欣嫩子谷在耶路撒冷以南。欣嫩子谷與崇拜偶像摩洛有關,猶大國亞哈斯(代下28:3)和瑪拿西(代下33:5-6)作王之時,曾背棄耶和華,在欣嫩子谷把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來祭假神。在猶大王約西亞統治之下,他禁止在那裡獻祭(王下23:10)。後來欣嫩子谷被用來焚燒犯人和動物的屍體,事實上任何類型的廢物都是在這裡焚化,所以那地常有蟲吃屍首,又有火常燃燒各等不潔之物,正如經文所描述“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的景況。

所以我們不要以為耶穌在這裡是講論終末的天堂和地獄之寫照,耶穌乃是強調門徒不可忽略生命中的罪惡,警告我們必須防微杜漸一切的罪,罪惡會蠶食基督徒的生命,令我們背棄神,生命變得無用,因此這段經文的重點是提醒我們必須認真下定決心,縱然要付上犧牲代價也要對付罪。


參孫寶玲:《馬可福音》(香港:明道社有限公司,2011),頁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