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丈夫,有所為,有所不為

中國人有一句諺語叫「大丈夫,有所為,有所不為」。原來這句話是出自於孔子:「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簡單來說,這句話的意思是君子做事,必須在不違背仁、義、道、德、不昧著良心的情況下來行事,並且要有足夠的智慧去分辨是非黑白,選擇作正確的事,不作不正確的事!作為基督徒的我們,想必都有想過/問過這個問題,基督徒應該怎樣去選擇做不做那一些事呢?

聖經為我們每一個基督徒提供分辨是非、行事取捨的指引。然而,有些事情聖經明確地告訴我們千萬不要做,例如在出埃及記二十章中的十誡明確告訴我們,「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當記念安息日…;當孝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做假見證…;不可貪戀…。」十誡明確地指出八種「不可」作的事,以及二種「當」作的事,我們能稱這些有明確指引的教導為「必然誡律」。基督徒對於這類「必然誡律」自然能夠輕易地分辨作與不作,但是,由於時代的久遠,現今許多東西從來沒有在聖經中出現,那麼,我們又應當如何作出取捨呢﹖

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章23節至十一章1節讓我們在這方面得知一二。聖經時代的哥林多是一個「滿天神佛」的地方,人們在市場中買的肉一定已經在神廟中獻作過祭物,那麼哥林多教會的基督徒應不應該食當地的肉呢﹖保羅在25-26節指出「凡市場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於主。」保羅認為食物就算經過祭祀儀式,只要你有「信心」都能夠吃,因為地中的一切都是出於神。然而,這是否代表只要我們有信心,我們就什麼都能作呢﹖保羅在28-29節指出「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那麼為了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了良心的緣故就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自己的,而是他的。…」這裡告訴我們,當有人認為基督徒食獻過祭的物是錯的,基督徒就應該不再食,這是為了他人良心的緣故。

原來保羅認為行事的選擇/取捨應先關心及考慮其他人的益處,先於個人的益處。他認為基督徒行事的取捨有以下的原則:第一,基督徒無論做甚麼,都應該是為了榮耀神(31節);第二,基督徒在教會內外的行為都不應絆倒人(32節);第三,只求眾人的益處,使他們得救(33節)。這裡正正回應23節「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基督徒是具有自由的,然而,我們選擇作與不作應建基於有沒有使別人得著益處及造就別人為依歸。

在商業掛帥的今天,商人把一些東西包裝成令人覺得十分「好玩」、十分「潮」,而「萬聖節」(Halloween港譯「哈囉喂」)就是其中一個代表性的例子。「萬聖節」在公元二千年之前對香港的影響力非常之小,直到各主題公園大肆推廣「萬聖節」,「萬聖節」在今時今日已成為香港其中一個最吸引海外及本土遊客的時期。親愛的弟兄姊妹,我們要小心!「萬聖節」實為蘇格蘭的鬼節,作為基督徒的我們要知道,神要求屬祂的人「不可有別的神」;另一方面,我們只應選擇作使別人得著益處及造就的事情,「萬聖節」(「哈囉喂」)實非我們所應該參與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