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們作為基督徒活在這世界,無可避免需要觸及政治問題,我們必須按照聖經的教導來面對這個問題。本文試循七個向度整合出一些聖經指引,讓我們可以依據聖經的教導來生活。
1 順服政府與道德責任
1.1 這世代雖然即將過去,但在未過去以先,基督徒仍然有責任保持一個有秩序的社會1。 地上的掌權者按神指派執行其職務(羅十三1),2 基督徒都應該尊重和順服他們。(參羅十三1;太五41;彼前二13-21)3 即使掌權者不認識自己的權力來自神,但也不能否定這個事實,而且神可以使用他們成就神的計劃(如出埃及記的法老)。4
1.2 掌權者只是神的僕役(羅十三4),基督徒順服他們乃源於順服神的吩咐;基督徒不承認掌權者有絕對的權力,只有神才有絕對的權力。5 因此若果掌權者頒布某一法令是違背真理,基督徒就有道德責任履行使徒的榜樣:「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6 順服掌權者「是因為良心7」(羅十三5),這亦表示順服是有個限度的。8
1.3 但以理明顯抗衡了當時掌權者頒佈的,寧願換來為持守信仰的代價;神從獅子坑將他拯救了,印證了他的行為乃得到神的肯定(但六);當然,正如但以理三個朋友抗命時所言:「即便如此,我們所奉的神,能將我們從烈火的窰中救出來。王啊,祂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即或不然,王啊,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但三17-18) 埃及收生婆違背法老殺嬰的法令,因捍捍衛了公義而得着神的祝福。(出一)
2 信徒的公民責任
2.1 「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十三7) 這裏包括直接稅和間接稅,9 保羅在羅馬書十三6-7以納稅為例,願意甘心納稅表示他們承認和順服政府。掌權者既然按神的命執行職務,民眾就有責任承擔他們的生活需要和共同承擔社會的需要。
2.2 但以理及其三位朋友作為在異教文化的社會裏生活和擔任公職,他既捍衛着自己的信仰,同時亦投入參與管治的工作。(但一至七) 因此基督徒在不違背真理的基礎上是可以積極關心社會。
2.3 耶穌在世時也有責備掌權者的不義和不公平(太二十三2-3;路十三32;可八15);基督徒也當效法耶穌的榜樣,對社會不義的事作出指正。
3 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
3.1 順服掌權者是美善的行動,亦是神的旨意(參羅十二2);神透過政府賞善罰惡(羅十三3-4),10 使行善的良民得着保護。
3.2 民眾既然納稅承擔了掌權者的生活和社會公共資源,掌權者亦要提供一個安全和有秩序的社會。
4 伸張公義
4.1 政府對行惡的人,有權施行懲罰,11 以維持公義的社會(羅十三3-4) 12
4.2 政府對行善的人,應該要給予稱讚,肯定他們對保持社會秩序作出的貢獻。(羅十三3)
5 為政府禱告
5.1 以色列人曾經流亡海外,先知耶利米仍對他們說:「我所使你們被擄到的那城,你們要為那城求平安,為那城禱告耶和華。因為那城得平安,你們也隨着得平安。」(耶二十九7)
5.2 「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二1-2) 這段經文接着談到神希望「萬人得救」,因此,求主賜我們一個可以過敬虔生活和傳福音的社會環境。
6 宣告神的心意
6.1 基督徒認同政府是神在這世界設立的組織,用以維持社會秩序和公義等;基督徒亦活在其中,13 但基督徒是一班「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的人,他們要過着入世而不屬世的生活,14 向大眾宣告神對這世代的心意。
7 保護孤苦,扶助窮人
7.1 關顧民眾的政府,他們亦會關心孤苦窮人的需要、善待寄居者,這亦是神的心意(出二十二21-22)
總結:
總括來說,我們所信的神深願我們活在一個有秩序的社會裏,按着神的心意履行公義與慈愛的責任,我們因着順服神而尊重執政者;但我們有責任抗衡一些違背真理的法令,亦要本着良心作出指正。我們在任何環境下,必須要向着使「萬人得救」作為目標,讓人因着信主以至「心意更新而變化」,對社會自然會造成積極的影響。
1 正如 Douglas 指出:保羅時代可能有基督徒誤解了「新(創)造」的意義,以前作為新造的人,就可以拒絕人類傳統和社會傳統(包括政府)。但這只是一些人極端的看法。(參 Douglas J.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1996), 791.)
2 對於掌權者出於神的觀點,在舊約也時常出現,參賽四十五1-3;耶二十七1-7;箴八15-16;二十四21;但二21,36-38;四17)(參 Arland J.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A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2011), 467.) 耶穌面對彼拉多的審訊時,祂也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約十九11) 換句話說,即使彼拉多誤用了他的權力,但他的權力乃是神容許賜予的。(參 Frank J. Matera, Romans, P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 2010), 302.) Stein 認為:政府自然的責任,就是防止謀殺、動亂、盜竊、無秩序等。(參 Thomas R. Schreiner, Romans, BE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1998), 688.
3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肆)。台北:校園書房,2003年,頁206。
4 Frank J. Matera, Romans, P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 2010), 303.
5 Douglas J.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1996), 806, 809-810.
6 Arland J. Hultgren,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A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2011), 470.
7 「良心」乃指人先天有道德意識 (參Frank J. Matera, Romans, P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 2010), 296.)。正如羅二15提到人有「是非之心……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8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肆)。台北:校園書房,2003年,頁259。
9 Thomas R. Schreiner, Romans, BE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1998), 686.
10 Colin G. Kruse, Paul’s Letter to the Romans, PNTC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2012), 489.
11「他(作官)不是空空地佩劍」(羅十三4),「佩劍」很可能指他有權行刑。(Douglas J.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1996), 802.)
12 保羅在上文(羅十二19-20)提及信徒不宜自己伸冤報服,由神自己為他伸冤。接着這裏(十三3-4)就指出:神授權予政府執行懲罰行惡者的角色,這可以是神設定伸冤的途徑之一。(Frank J. Matera, Romans, P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 2010), 296.) 筆者認為:神這項安排,乃防止個人在受屈情況下,作出過分而不理性的報復;而政府則可以以較客觀的角色來判出合理判斷。
13 Douglas J.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NI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1996), 791.
14 Frank J. Matera, Romans, PCNT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Academic, 2010), 302.